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热度:1 发布时间:2024-04-03 22:34:39来源:必发bf88官网网

  《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2023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为了规范和加强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满足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要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等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二)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和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国家、省的标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编制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模预测、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设施布局、社区适老化设计等主要内容,并与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将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第六条建筑设计企业在编制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以下简称设计的具体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标注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具置和建设面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设计的具体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民政主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即时反馈意见。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查,不得降低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书面明确具体时间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建设,且单处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四)设置在建筑的第一层、第二层或者第三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者夹层;

  (七)房屋内的水、电、气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预留食堂排烟管道,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留有端口;

  第九条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功能优化更新、老年人现状等因素,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养老服务设施存量、供养能力、运营状况、老年人数量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依据。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无偿、低偿依法利用闲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以普惠为导向,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第十条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及其附图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建筑设计企业整改。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法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独立测量,并单独计算面积,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具置和面积,不得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面积。

  第十一条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将其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能委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接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每年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用途或者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规范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优惠政策,促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持续运营。

  鼓励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者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推动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捷化、精准化、智能化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2023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为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老龄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并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党的二十大又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连续多年将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为政府民生实事,新增一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并结合“强省会”行动和“一圈两场三改”建设,着力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立法,是确保以立法推动和保障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经调研梳理,在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一是各级政府和涉及部门职责不够清晰,部门联动不足,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关重大问题难以解决。二是现有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已不适应“老有所养”的新要求,导致有的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不科学、布局不合理。三是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落实和保障力度不够,存在设施设计不科学不实用、用地保障难度大、不建或漏建、竣工验收不严格等情况,导致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历史欠账多、总量不足、缺口较大、覆盖面不广。四是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不移交或移交不规范、接受移交及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底数不清、擅自变更用途或拆除、运营困难等情况时有发生。五是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合乎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在建设和运营方面的优惠支持力度欠缺。六是需要对《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的相关原则规定作细化、补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制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2023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规定》草案的议案。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一审。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对文本做修改,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通过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同时书面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的意见。并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助征求省直相关单位的意见。8月29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审,8月30日表决通过。

  本次立法,主要以“小切口”“小快灵”方式来进行,针对我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设置相应制度措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所规范的内容,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同时,为便于法规公布施行后的理解和操作执行,第二条对具体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作了规定,还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了界定。

  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家职能部门,必须在属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事项,促使各级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并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三条对政府职责和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实施主体、经费保障作了具体规定。

  针对我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从规划建设的源头进行严格管控,尽快补齐短板,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至第十条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程序、内容、规划落地保障措施,以及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统筹配置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措施、竣工规划核实及验收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针对我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在移交和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以上问题,为确保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范移交、移交后规范管理并持续运营,细化上位法原则规定,第十一条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的时限、方式、具体实际的要求、责任主体和移交后的管理主体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确需变更用途或拆除后进行补救、鼓励制定优惠政策、使用情况检查等方面的措施分别作了规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无偿、低偿依法利用闲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以普惠为导向,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的决议

  (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